近日,我院刘征驰教授、博士生李慧子、24届博士陈文武和高步渠副教授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公共数据产品定价机制及其福利效应》在《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3期刊出。《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期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主办的集系统科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等为一体的重要学术期刊。


主要观点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同时对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也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为激发市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潜能,促进高质高效的公共数据产品供给,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并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在此政策背景下,国内各省市相继成立大数据集团,探索通过授权运营等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的双重推动下,市场上也涌现出了许多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金融信用评价指数”等基于特定场景深加工的公共数据产品。
与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数据要素类型不同,公共数据源自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具有内在的公共性。这意味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也必须保障公共利益。然而,实践中,国内各省市采用的授权运营等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手段,其核心在于基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与营利性目标的激励作用。这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采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将损害公共利益的担忧。同时,在市场主体层面,公共数据运营商也面临“估值难”、“定价难”等难以逾越的关键问题,这使得当前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市场实践陷入巨大困境。因此,探究垄断情形下的公共数据产品定价机制及其福利效应,对破解现实中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市场实践困境,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数据产品具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巨大价值,在微观上体现为有助于降低企业决策不确定性,提高企业决策收益。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基于司法、工商、电力等公共数据开发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优化对借款者的信用评估,提升信贷决策质量,进而提高经营利润。该研究通过比较企业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前后的决策收益差异,在创新性地利用贝叶斯方法测度公共数据产品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博弈论方法深入探究了垄断情形下的公共数据产品定价机制及其社会福利效应。
研究表明:①公共数据产品价值不仅与产品质量正相关,还与数据需求企业的先验信念及其决策收益密切相关。企业的先验信念越弱或决策收益越大,其使用公共数据产品的价值越高。②进一步地,公共数据运营商采取何种定价机制取决于其市场需求环境。当异质企业间先验决策不同且“高机会收益”企业数量比例较高时,采用差别定价,否则采用统一定价。③公共数据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会造成福利分配失衡,在一定情况下有损社会福利。通过适时采取“禁止价格歧视”政策可以调和数据运营商利润与社会福利的矛盾。因此,在政策规制层面,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化运营能够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但对数据运营商不加约束则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全盘禁止或允许公共数据产品差别定价均不可取。通过对“高机会收益”企业数量比例相对较低的市场实施“禁止价格歧视”政策,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值得说明的是,上述政策虽然能够一定程度规制数据运营商有损社会福利的差别定价行为,但并不能解决数据运营商与数据需求企业之间的福利分配问题。建议同时采取对需求企业提供公共数据产品补贴、定向减税或者以公共数据产品运营收入补贴数据开放成本等方式,保障数据需求企业基本福利。